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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3. 三、 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开放管理和加强监管,对尚未划定开放范围的已开放港口口岸,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及总参,商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开放范围予以划定。

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国务院

三、 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开放管理和加强监管,对尚未划定开放范围的已开放港口口岸,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及总参,商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开放范围予以划定。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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