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2001〕48号、署岸发〔2002〕3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边检、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有关单位对其生产、安全、查验和监管…
二、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的启用,属口岸扩大开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
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开放管理和加强监管,对尚未划定开放范围的已开放港口口岸,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及总参,商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