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