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修改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6〕14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
三、
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协作机制,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和体制创新等方面加大对川陕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