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牧水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3)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