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报上级审计机关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应当就地审计或将有关帐册、资料报送审计。

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有关的规章制度、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