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2007年) 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7〕33号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制订的《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请遵照执行。

大清河洪水防御工作关系到天津市、河北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要交通干线和基础设施的安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防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