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4.
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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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