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向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赠送礼品和接受其礼品,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