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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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