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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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设投资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