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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下列规定的行政审批以及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一)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二条; (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9项; (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 (七)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此外,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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