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2018年)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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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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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