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2018年)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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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压缩审批时限。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材料。

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