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2.

2. 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粮食、棉花的零售、配送,取消门店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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