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二、 二、 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二) 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三)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 (五) 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六) 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