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 十五、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 十五、 十五、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