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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3年) 四、

四、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 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 (二) 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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