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3年) 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3年) 三、 三、 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 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三) 钢印直径量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地方外事办公室、驻外使领馆钢… (四) 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