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安康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2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安康地区和县级安康市,设立地级安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汉滨区。 二、 安康市设立汉滨区,以原县级安康市的行政区域为汉滨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五星街。 三、 安康市辖原安康地区的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和新设立的汉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