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宝鸡市人民政府迁移办公驻址的请示》(陕政字〔2006〕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迁至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