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海关的批复(2001年) 三、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海关的批复(2001年) 三、 三、 廊坊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