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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海关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廊坊海关的请示》(冀政〔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廊坊海关(正处级),隶属石家庄海关。 二、 核定廊坊海关人员编制2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廊坊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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