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闽政文〔200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厦门市鼓浪屿区和开元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厦门市思明区管辖。思明区人民政府驻民族路。 二、 将厦门市杏林区的杏林街道办事处和杏林镇划归厦门市集美区管辖。集美区人民政府驻银江路。 三、 杏林区更名为海沧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杏林南路29号迁至海沧镇。 四、 厦门市设立翔安区,将厦门市同安区所辖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个镇划归翔安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新店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