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18年) 附件2

附件2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领域

涉及行业

开放便利举措

现行相关规定

金融

服务

银行业

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电信

服务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规定,同意完善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

旅行

服务

签证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