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科技部、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沈阳、大连2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
二、
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股权激励、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科技金融结合、人才培养与引进…
三、
同意将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
四、
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