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春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1999〕4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宜春地区和县级宜春市,设立地级宜春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袁州区。 二、 宜春市设立袁州区,以原县级宜春市的行政区域为袁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中路。 三、 宜春市辖原宜春地区的上高县、宜丰县、奉新县、万载县、靖安县、铜鼓县和新设立的袁州区,原宜春地区的县级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由省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