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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吉安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2000〕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吉安地区和县级吉安市,设立地级吉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吉州区。 二、 吉安市设立吉州区和青原区。 三、 将宁冈县和县级井冈山市合并,组建新的县级井冈山市。市人民政府驻厦坪镇。 四、 吉安市辖原吉安地区的吉安县、永丰县、永新县、新干县、泰和县、峡江县、遂川县、安福县、吉水县、万安县和新设立的吉州区、青原区。新组建的县级井冈山市由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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