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迁至南昌市东湖区新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迁至南昌市东湖区新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