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2〕84号)及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汕头市升平区、金园区,设立汕头市金平区。以原升平区、金园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域,即东起天山北路,西至华山北路,南起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北至科技北…
二、
同意撤销汕头市河浦区、达濠区,设立汕头市濠江区。以原达濠区(不含石街道的浔洄居委会)和河浦区的行政区域为濠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前路。
三、
同意撤销县级潮阳市,分别设立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以原潮阳市文光、城南、金浦、棉北4个街道,海门、河溪、和平、西胪、关埠、灶浦、金玉、谷饶、贵屿、铜盂等10个镇…
四、
同意撤销县级澄海市,设立汕头市澄海区。以原县级澄海市的行政区域(不含外砂镇、新溪镇)为澄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文冠路。
五、
同意将原澄海市的外砂、新溪2个镇、原金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域(即东起天山北路,西至华山北路,南起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北至科技北三街向南转向科技西路再转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