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五、 同意撤销县级高明市,设立佛山市高明区。以原县级高明市的行政区域为高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文汇路。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国务院 五、 同意撤销县级高明市,设立佛山市高明区。以原县级高明市的行政区域为高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文汇路。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八日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