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发〔200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 泰安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护较好,自然风光雄伟壮丽,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泰安市“山城相依、山城一体”的格局独具特色。 三、 你省及泰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轴线,处… 四、 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泰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