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自庐阳区迁至蜀山区的请示》(皖政〔2006〕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迁至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