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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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