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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 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 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附件 (一)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 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 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 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 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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