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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0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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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调整后,浙江省要通过完善婚姻登记系统、加强婚姻登记数据归集共享等措施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