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0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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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

调整实施情况

1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调整后,浙江省要通过完善婚姻登记系统、加强婚姻登记数据归集共享等措施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允许浙江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分类管理,经评估的低风险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调整后,浙江省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指导设计单位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落实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完善建设工程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