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