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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同意自即日起2年内,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健全与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相适应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 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密切跟踪综合改革试点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在相关试点任务结束前及时商司法部研提后续工作建议。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按…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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