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1年) 四、

四、 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11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