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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设立北川羌族自治县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再次请示》(川府〔2003〕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四川省北川县,设立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以原北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北川羌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曲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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