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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请示》(川府〔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 二、 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坡镇。 三、 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和新设立的东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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