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科技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区〔2021〕3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3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二、
同意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创新资源优化整合,持…
三、
同意将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抓好任务落实,集成推进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