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2004年) 三、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2004年) 三、 三、 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