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二十四)

(二十四) 试点工作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拟申请试点的城市和中央企业要作出确保稳定的承诺,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城市试点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方案由中央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订,报送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