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十三)

(十三)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