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十)

(十) 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合理认定,并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予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