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一、

一、 原则同意你们上报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