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13
13
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财政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58号)
取消
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财政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58号)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