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9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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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举办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再次举办已获批准冠名“中国”等字样的;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3.展期超过6个月的;4.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于取消审批的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建立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举办情况并实施监管。2.对于保留审批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采取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引导规范,有效防范风险。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维护市场秩序。4.加快构建展览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展览会及其相关企业机构信用信息。